|
深圳市汕尾小学2007~2008学年度 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暨宣传工作会议讲稿
各位老师: 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义务教育法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20年前的18条到今天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对照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四次会议通过义务教育法有许多突破与亮点。 纵览新义务教育法,八章63条,此次修订的内容涉及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更进一步明确了在义务教育发展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标志着义务教育将由依靠人民办教育转变为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办教育。由过去的人民教育人民办转变为人民教育政府办。不难看出,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义务教育事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也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推进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施高质量的义务教育的热切期望。这部重要法律内涵丰富,亮点多多。 一是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第2条: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二是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由政策指导上升到法律规定。新义务教育法其中有五条内容都涉及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如:第35条规定,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学招生办法,注重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这些规定,是对中国特色义务教育发展规律深入探索和认识的新成果,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新的教育理念。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和灵魂就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新义务教育法从政府职责、基本办学标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等方面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了方向性规定。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均衡地设置学校,均衡地拨付教育经费,对于我们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办好每一所学校,关爱每一个学生,保障农村地区、边远山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弱势群体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第六章共9条专门规定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第42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第四章共6条中,明确指出,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教师。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六是义务教育法新确立“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这是对现行教师职务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与完善,特别是小学教师今后将不再评中学高级教师,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职务直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 七是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八是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第七章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7.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