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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小学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一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第二条:教代会职权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
是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式,提交教代会讨论问题和决定问题的建议。提案由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提案包括案名、理由及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教代会提案一经立案,就成为具有效力的议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落实处理、答复反馈。
第四条:教代会与学校行政关系
教代会支持和维护学校行政领导的指挥权威,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
是学校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教职工的代表。代表的人数占30%。中层干部不超过20%,代表的组成应由党、政、群各方面人员组成。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 、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5) 、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教代会会议和议程
(1)、教代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2)、会议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有关管理工作报告;
(3)、讨论审议或者审议通过大会各项议案,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4)、民主评议学校行政干部;
(6)、有关选举工作。
阳光小学
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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